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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「金門縣畜試所,自113年11月1日起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」公告,請查照。

一、 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,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公告金門縣畜試所(金門縣金湖鎮惠民富康農莊17號)所屬周邊區域(太湖劃測段443、443-1、450、450-1、451、458、459、466、467、478-1、478-2、492、501、502、511、512、513、513-1、514、515、516、524、525、526、527、528、529、530、530-1、531、532、533、534、535、536、539-2、547地號),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,宣導期至113年10月31日。
二、 113年11月1日起,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,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惠請貴單位廣為宣導周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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